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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地震应急防线 提升灾害应对能力

2025-05-12

筑牢地震应急防线  提升灾害应对能力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地震多、强度大、分布广、灾害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防震减灾是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内容,也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摘编了涉及地震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供学习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2.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4.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5.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7.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2.1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草原、荒漠、海洋、生态环境、空间目标,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8.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 《“十四五”国家防震减灾规划》

三、主要任务

(三)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完善体系建设。提高防大震救大灾应急能力,健全全国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统一指挥、响应迅速的应急指挥体系,进一步理顺抗震救灾指挥机制,提升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能力。

实施地震应急救援装备现代化工程,推进大震巨灾等极端条件下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特大城市和城市群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与升级改造,提升地震应急救援培训能力。推进地震专业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开展救援队伍能力分级测评,提升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地震易发高发区区域地震灾害救援能力。加强规范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地震救援。

保障应急响应。制定重特大地震应对方案,强化重点危险区监视与重特大地震应对准备。构建地震应急信息服务统一平台,将地震应急响应辅助决策信息和应急处置流程等可视化呈现。

加强余震监测和震后趋势研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重点省份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完善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完善震情灾情紧急快报工作机制,快速提供灾情速报、趋势判定和灾情实时动态信息。

规范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推进地震现场应急队伍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调查和烈度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科学考察。强化大震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六)加强数字技术赋能。

强化数字技术在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助力智慧防震减灾。依托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推进地震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地震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实现数字技术与地震业务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

利用国家应急管理信息资源,构建国家级综合地震灾害风险基础数据中心。基于应急管理云平台,构建云架构下统一的地震数据环境,建立地震数据治理体系,完善各类地震数据流,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保障数据安全,实现地震数据治理科学化。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地震业务系统更新换代,确保各类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合规。建立数字地震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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