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 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18号)精神,进一步减少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8月18日至9月17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居安路8号
邮 编:710119
电 话:81582582(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传 真:81585381
邮 箱:hbb9074@163.com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征求意见稿) //
为进一步减少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2年12月31日起,分阶段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沥青摊铺机、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场(厂)内车辆等装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自2022年12月3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和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含西咸新区直管区)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直管区)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响应措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告字〔2019〕1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 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18 号)“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第三阶段和在用机械排放标准三类限值的机械限制在控制区内使用”的要求,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拟对2019年发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告字〔2019〕1 号)》内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以柴油为燃料,相比于机动车,具有类型多,应用范围广、使用环境恶劣、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周期不规律、监管不全面等特点,往往功率更大、能源消耗方面更加突出,对环境的污染也更严重,随着产业转型升级、能源结构调整、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问题逐渐凸显。
(一)政策背景。2019年5月,我市发布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告字〔2019〕1号)。同年6月1日起,在建成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初显成效,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仍然严峻,原《通告》已无法满足当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要求。2022年3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8号)和2022年5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 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18 号)要求“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第三阶段和在用机械排放标准三类限值的机械限制在控制区内使用”。为贯彻落实省市通知要求,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在征求各相关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蓝天保卫战工作深入开展,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但对比国内和省内其他城市,空气质量仍需改善。全国169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我市2021年排名倒数第20位,2022年1~4月排名倒数第3名;2021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中西安市位于最末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压力巨大。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已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的重点。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显示,2020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氮氧化物(NOx)10268.77吨,颗粒物(PM)1597.8吨,其中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氮氧化物(NOx)3938.36吨,颗粒物(PM)612.8吨。相对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应用范围广、排放控制水平低、单机排放量大,且国一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多为2009年10月1日以前生产,使用年限较长,相对老旧,污染控制技术相对落后单一,无污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情况多发。
(三)可行性。我市自2019年开始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截至2022年5月底,编码登记审核通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59197台,其中国三及以上机械40791台,占比68.9%;国二机械10165台,占比17.2%;电动机械5572台,占比9.4%;国一及以下机械2638台,占比4%;无法认定排放阶段的机械31台,占比0.5%。从统计情况分析,国二及以下机械占比相对较少,调整《通告》影响面较小。同时,国内其他城市如北京、天津、广州、杭州、成都、武汉、南京、合肥、唐山等地已相继调整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扩大禁止使用范围、提升排放标准、提高排放限值等。
二、制定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标准规定。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Ⅲ类限值”。
(三)政策要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8号),“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第三阶段和在用机械排放标准三类限值的机械限制在控制区内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 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18 号),“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第三阶段和在用机械排放标准三类限值的机械限制在控制区内使用”。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共7条。第一条解释了拟限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从原通告的工程机械扩大到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时间和区域,拟自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1日分阶段实施;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和用于农业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要求;第六条明确了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查处办法和责任;第七条规定了通告执行的时间。
四、国内其他城市调整禁止使用区域情况
为进一步控制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全国有北京、天津、广州、杭州、成都、武汉、南京、合肥、唐山等城市根据任务形势和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通过扩大禁用区域、提高使用机械排放标准和排放限值等措施,相继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国内其他城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情况:
(一)北京市分别于2019年、2021年2次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在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基础上,扩大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从北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扩大到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区域,以及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部分区域。
(二)南京市于2019年7月进行了调整,从部分区域禁止使用调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机械。
(三)杭州市于2022年1月进行了调整,在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基础上,扩大了禁止使用的范围。从部分合围区域调整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域和余杭区、萧山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6个区的部分区域。
(四)成都市于2021年6月进行了调整,在部分区域内,从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调整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南京市于2019年7月进行了调整,禁止使用区域从南京绕城高速公路G2501合围区域调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不得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柴油机机械和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柴油机机械。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被禁止使用后怎么办?
一是具备治理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通过更换国四及以上发动机或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方式进行达标治理;二是可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更新为新能源或符合排放限值要求的机械。三是转卖或出口至其他允许使用的地区及国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没有淘汰补贴?
截至目前,除农用机械外,国家尚未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淘汰报废规定和具体政策,国内其他城市也未出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报废补贴的具体细则。同时,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不明晰,而且种类繁多、价格区间大、残值高等原因,淘汰报废补贴的精准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目前暂不具备淘汰补贴条件。
(三)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规定如何处理?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四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转自:西安市生态环境局